2008年7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国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决定(草案)》是满足受灾群众再生育迫切愿望的需要。5·12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我省人员伤亡之多历史罕见,给许多家庭造成极大不幸,相当一部分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有强烈的再生育愿望。据德阳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样调查,该市有子女死亡家庭中,育龄期夫妇占90.42%,其中74.47%明确表示考虑重新生育。调查中了解到,地震刚过两、三天,就有子女死亡的育龄夫妇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再生育政策。
(二)制定《决定(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生育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设置了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有对孩子数量的要求,又有对孩子性别、孩次、病残程度、生育间隔期等多项限制性规定。鉴于《条例》没有考虑汶川特大地震这样的特殊自然灾害,因此,有必要在特殊时段,针对特殊事件、特定困难人群作出适用《条例》之外的特别规定。
(三)制定《决定(草案)》是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需要。针对地震中学生伤亡的情况,5月底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做好地震灾区学生伤亡有关善后工作。随后,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会议精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学生伤亡有关善后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地方“要按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子女在震灾中死亡或伤残的家庭,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根据国务院要求出台了相关文件。
根据法律授权、国务院要求和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强烈愿望,结合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作出《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对震灾中有成员伤亡家庭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决定(草案)》起草工作,6月18日-24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宇坤同志带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成三个调研组,深入地震重灾区的都江堰、北川、安县、绵竹、青川、汉源等地进行调研。灾区干部群众普遍反映,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的家庭给予再生育照顾,是实事求是之举,是顺应民心之策,盼望尽快作出相关规定,满足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需要,把国家对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各项扶助政策落到实处。
经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复研究,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等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在对《决定(草案)》的内容和提法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6月30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草案)〉的议案》。7月3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次会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第四次常委会审议。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回函表示对《决定(草案)》无修改意见。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对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照顾规定主要有四点,即:现存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存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丧偶再婚夫妻,双方现存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决定规定的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可以不实行4年的间隔时间。
四、关于《决定(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现行再生育规定的执行。《条例》对现行再生育的规定,有“第一个子女”、“独生女”、“独生子”、“独生子女”等条件限制。《决定(草案)》规定“依据现存子女状况”,即依据灾后家庭现存子女的数量、性别和伤残程度等状况,执行现行再生育规定。
(二)关于子女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即现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伤残等级。根据国务院2005年11月4日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检查评定标准》,《决定(草案)》规定夫妻一方伤残的再生育条件为“三级以上(含三级)伤残”。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