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7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08年7月23日下午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有委员提出,5·12汶川大地震的发生对学校安全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有的委员提出,应降低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门槛,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六)项修改为:“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委员们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需要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费用的,应当扣除拨付的生均教育经费。”
  四、根据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修改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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