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说明

时间:2010-04-09 来源:未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表决通过,现就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犬只管理工作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群众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群众饲养宠物的愿望和需求日益增强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是一项新兴的城市管理项目,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城市市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市犬只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省人大1988年9月颁布,1997年10月修改)、《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省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4厅局1999年11月联合发布)、《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市政府1996年8月发布)等法规规章。应该说,上述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城区居民养犬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变化,仅依据上述法规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规范市民养犬行为。
  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犬观念的转变,以及取消了犬只管理收费,降低了养犬成本等因素,致使我市犬只数量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市共有犬只8万只左右,限养区登记办证的有1万只左右,截止2007年我市犬只已有90万只左右,限养区登记办证的犬只有8万余只。短短4年时间全市犬只的增长率达到1250%,限养区犬只的增长率达到800%。犬只数量的激增,大大的侵犯了广大市民有限的生存空间,随之而来的犬只管理工作暴露出的问题日益显现,狂犬害人,犬吠扰人,犬只伤人、犬只随地便溺影响环境等问题层出不穷,由此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引发了大量的民间纠纷,甚至发生了因犬只伤人致死的事件。正是在依法管理犬只面临巨大挑战的情况下,我市决定通过立法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人的养犬行为,明确饲养者的权利和义务,既使养犬者依法文明养犬,又便于对犬只数量实施宏观调控。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08年2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成都市犬只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2008年8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顾问、立法咨询员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2008年10月,将条例草案主要规范内容公布于网络、报纸,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先后收到来信、电子邮件570多件,接待来访群众30多人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2009年8月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后,按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成学习考察小组,于9月上旬赴南京、苏州、无锡、宁波四市学习了养犬立法的经验并了解了法规实施后的情况,随后召开了有政府相关部门、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参加的研讨会,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09年10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审意见和征集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第四次审议稿。
  2009年10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条例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10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表决稿,形成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养犬管理机制的问题。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执法难度较大,需要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以及养犬人自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证条例顺利贯彻执行。为此,条例第五条管理职责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犬只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分工负责犬只管理工作。对全市的犬只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其次,条例列举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关于划分养犬管理区域的问题。经资料收集,在全国其他城市关于犬只管理的地方立法中,大部分都实施了区域管理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开展管理,突出养犬管理的针对性。因此,条例第三条将我市犬只管理划分为限养管理区和非限养管理区,实施分区管理制度。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政府划定的区域为限养管理区,其他区域(主要是农村地区)为非限养管理区。
  (三)关于建立犬只收容处置机构的问题。条例确定建立犬只收容处置机构,主要是对处理违法养犬行为时扣押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对流浪街头的无主犬只进行收容处置;对伤人犬和疑似狂犬、病犬进行强制性检疫;对应捕捉犬只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通过建立犬只收容处置中心,为各部门的执法提供支持,同时也体现了城市的人性化管理。
  (四)关于在限养管理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问题。大型犬只有一定的威胁性,从立法调研、座谈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市民认为,限养区应当禁止饲养。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及《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第九条(“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之规定,并参照其他城市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规定在限养管理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推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一并报送,请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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