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