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删去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
四、删去第四十六条。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