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已有国家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发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及洗涤剂、消毒剂等产品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真实、科学,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