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3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3月25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3月2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为进一步明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前的协商时间和主体,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六十日前,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一款)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为使协商机制的运行更具操作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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