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3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于2009年3月26日上午对《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3月26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3、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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