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3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3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林木种子管理部门间职能划分的问题
  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删去草案第三条第二款。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由于国务院对在林木种子管理中存在的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为了避免本条例实施后引起管理的混乱和矛盾,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林木种子管理上的职能分工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是必要的。因此,建议保留该款。
  二、关于良种补贴制度的问题
  财政厅在其反馈的修改意见中提出,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我省林木种子实行良种补贴制度,对促进我省林木良种的推广和林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十分必要;但不宜在该条款中涉及将该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问题。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所需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并修改为:“鼓励在适宜生态区域推广使用经过审定的乡土优良品种和选育、引进的优良品种。对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实行良种补贴制度,良种补贴对象主要是良种使用者和生产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的建议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调整了相关条款的顺序。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
  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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