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旅游局局长 张 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代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务会就我省在灾后重建工作中贯彻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情况作简要报告。首先要对省人大的认真监督和悉心指导,长期关心、关爱旅游事业发展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局部地区的部分景区造成了严重损失,同时受藏区不稳定事件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国内外游客对我省旅游安全信心下降,我省旅游市场一度降到低谷。面对这种情形,省政府按照“两个加快”的要求,认清形势,研究对策,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迅速组织开展以旅游市场恢复为主体的灾后重建工作。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2008年我省旅游总收入1091.52亿元,同比下降10.3%。今年来,省政府继续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步伐,按照我省确立的旅游业为灾后恢复重建和拉动内需先导产业的发展思路,大力实施“招大引强、线路统筹、游客信心重振、乡村旅游提升和质量强旅”五大行动,全省旅游经济呈现回暖攀升态势,1—4月,全省旅游总收入427.93亿元,同比增长13.7%。现将我省在灾后重建工作中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8年全省旅游情况
(一)地震灾害造成我省旅游业巨大损失。“5·12”汶川大地震给我省旅游业带来巨大损失和影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损失达466亿元;二是旅游产能损失82亿元;三是旅游市场消费信心中长期内受到较大影响;四是旅游业的投资信心暂时受挫。2008年5、6月份,全省旅游收入同比分别下降了64.9%、63.7%。旅游业是受到地震灾害直接破坏最大、影响波及面最广、灾害程度最深的行业。
(二)2008年全省旅游经济挫折中起伏不定。2008年1—4月尽管受到冰雪灾害和拉萨“3·14”事件的影响,全省旅游总收入376.29亿元,仍比去年同期上升17.5%,有了一个良好开端。5—6月受“5·12”特大地震灾害影响,旅游市场全面下滑,全省旅游总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64%。经过旅游战线全体干部职工奋力拼搏,7—8月市场快速恢复,较5—6月增长53%,但“8·30”攀枝花—凉山会理地震后,严重动摇了国内外游客到四川旅游安全方面的信心,全省旅游总收入从10月份开始再次下降;11月份旅游收入同比下降13.6%。2008年全省实现旅游总收入1091.52亿元,同比下降10.3%。其中,入境旅游大幅下滑,入境旅游者接待数量与旅游外汇收入同比分别下降59.1%和58.1%。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条例》是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法律支撑和理论指导。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省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和谐发展,推动我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以《条例》为指导,科学谋划旅游恢复重建。一是高质量编制灾后旅游业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条例》中关于旅游规划统一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在国家旅游局的指导下,省旅游局组织专家编制完成《四川汶川大地震灾后旅游业恢复重建规划(2008—2010)》和六个重灾市州的灾后旅游业重建分区规划,将旅游业定位为灾区恢复重建的先导产业和优势产业,提出了旅游业恢复重建发展思路和计划。二是积极启动和恢复旅游市场。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将全省旅游市场恢复振兴分为三个阶段,分期、分批启动恢复旅游市场。积极邀请日韩、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及对口支援省市主流媒体、旅行商来川考察,消除安全顾虑,提升市场信心;组织赴境外、国内主要客源市场开展宣传促销;圆满完成“旅游振兴与危机应对国际会议”、“四川爱心之旅”等系列市场恢复宣传促销活动,重树我省灾后旅游安全、美丽形象,增强了海内外旅游市场信心。
(二)以《条例》为准则,积极研究旅游政策措施。《条例》在内容上涵盖了涉及旅游的基本要素,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可操作性,为全省旅游业灾后重建的政策制定提供了依据。2008年,面对特别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龙头的作用和作为拉动消费需求的重要产业作用,及时出台了《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川府发〔2008〕44号)。同时,省旅游局与中小企业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做好担保支持旅游产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川企发〔2008〕29号)及相关工作方案,会同省委农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发展乡村旅游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农办发〔2008〕80号)。
(三)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灾后重建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大力创新工作方式,按照《条例》要求,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我省部分旅游市场存在的无证照从事旅游业务、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以及旅游集散地周边环境差等问题,通过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大旅游市场治理力度。每逢黄金周、重大节假日和节庆活动,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指导涉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现了“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2008年全省共出动旅游执法人员5300余人次,执法车辆3100余台次,检查导游4500余人次,旅游经营单位6100余家次。通过高频率、大力度地联合整治,有效地遏制了灾后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了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为灾后旅游市场的启动恢复和促进旅游产业又好有快发展发挥出了积极作用。2009年3月—10月,我省还将开展全省旅游市场治安专项治理工作。
(四)以《条例》为准绳,推动旅游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按照《条例》中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2008年,我们结合灾后重建工作,通过编制规划、发展乡村旅游,进一步推动旅游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考虑到地震灾区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功能重要,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自然保护区比较集中,旅游资源丰富,我们在编制旅游业灾后重建规划中,以“坚持可持续发展,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指导思想,避开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古迹、水源保护地以及震后形成的有保留价值的新景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旅游功能。以发展乡村旅游为抓手,着力改善乡村旅游环境和农家接待条件,带动农房、交通、水利、环境卫生、生态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推动村庄整体建设和发展。
(五)以《条例》为核心,加快实施重振旅游工程,推进实施“五大行动”。一是以项目和企业为重点,实施旅游招大引强行动。落实我省灾后恢复重建旅游业公共、公益设施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建立健全旅游招商工作机制;落实对我省6家进入全国“百强”行列的旅行社和3个荣获全国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各50万元的奖励。二是以产品整合为抓手,实施旅游线路统筹。制定了旅游景区、旅游城镇、旅游道路、旅游标志标牌设置等四大建设标准;启动了成乐旅游线规划建设工作;编制了“重走长征路”红色旅游线路、三国文化旅游线路等一批精品旅游线路的要素整合实施方案;围绕线路整合资源,开发多类型、多层次有特色的旅游产品,完善沿线旅游设施。三是以宣传促销为先导,营造“价格洼地”竞争优势。鼓励全省旅游相关“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企业联合让利,制定相应的价格优惠,刺激旅游需求,扩大旅游消费。目前,全省21个市州都整体推出了各种“价格洼地”的优惠政策,景区、宾馆饭店都实行了具体的优惠措施。四是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实施乡村旅游提升行动。鼓励和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牧家乐”、“藏家乐”、“彝家乐”,开展星级农家乐等级标准制订、评定工作,建设乡村旅游示范县、乡(镇)、村,大力开发乡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不断提升乡村旅游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五是以素质提升为关键,实施质量强旅行动。强化旅游标准化、规范化管理,2008年全省新评定星级饭店30家、绿色饭店12家,A级旅游景区21家,年度一级旅行社25家,4A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9家。
(六)以《条例》为动力,贯彻落实“两项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川府发〔2008〕44号)、《关于做强做大旅游企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53号)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贯彻落实政策;落实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引导性投入;严格按照政策减免旅游企业税费;针对主攻客源市场开展宣传促销;推出了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精品旅游产品线路等。据统计截至4月30日,我省旅游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累计开工86个,共完成中央恢复重建资金投资3.77亿元。已经落实的拉动内需项目共3个,其中2008年西岭雪山落实资金3000万,自贡恐龙博物馆落实资金1400万,2009年落实省旅游学校教学楼资金500万。这些政策落实有效地推动了全省旅游灾后重建工作。
三、《条例》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条例》中部分条款不适应当前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一是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于旅行社资格准入、经营范围、违规处罚的规定较之前有了很大变化,《条例》应根据《旅行社条例》的变化进行修订。二是门市部超范围经营,独立运作旅游团队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扰乱旅游市场。因此有必要增加门市部的管理规定,规范门市部的经营行为。三是目前旅游市场“骗客、宰客、甩客”等现象时有发生,旅游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然存在,但是《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与现行《旅行社条例》规定不尽一致,处罚幅度较轻,需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便于执法人员更好的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各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保证新的《旅行社条例》顺利实施,我们将进一步的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针对业内、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联系,梳理、制定与我省实际相符合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从“审批”到“监管”的顺利过度;积极争取部门协调,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积极做好当前的实施工作。今年下半年我们还将针对与《旅行社条例》内容相吻合、旅行社门市部规范等问题对《条例》进行一次修订。恳请省人大给予关心和指导。
(二)部分市州旅游执法主体不明确、旅游专项经费困难。全省旅游执法队伍虽然建立,但由于编制、经费的局限,力量比较薄弱,绝大部分市州和区县执法队伍属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利,还存在靠“质保金”养人的问题,影响了《条例》的执行。恳请省人大给予关心和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旅游执法编制和经费。
此外,还存在着部分市州旅游经费与文化经费等打捆合并,旅游专项经费少,可支配资金不足等问题。恳请省人大给予支持,督促各市州落实并逐步增加旅游专项经费、强化各部门对旅游协调发展的认识、落实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项目资金、落实扶持旅游企业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大旅游宣传力度等,并定期针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
(三)《条例》执行过程中个别条款执行难度较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 设定了合法、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导游薪酬机制和“公对公”佣金制度,省级有关部门也出台了配套的文件规定,但由于这是对我省旅游业长期存在利益分配方式的重新调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一定的阻力,还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加大打击力度。
恳请省人大给予支持,对《条例》的执行情况加大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