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审查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21 来源:未知
  

2009年5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月26日上午对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民宗委《审查意见》,并对《修订案》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3月26日上午,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将《修订案》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修改为“汉族语言文字”。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修订案》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社会用字”的提法是否是规范提法?1994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其范围大致包括计算机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城镇街头用字四个方面。”所以,民宗委认为,“社会用字”的表述是规范提法,建议此处不作修改。
  民宗委认为,《修订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此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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