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07-2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5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5月25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5月2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在编制港口规划中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从生态系统的变化和调控措施的效果进行方案评估,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协调十分必要。法制委员会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后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二、为避免对港口经营作出许可的审批机关和对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处理机关错位的情况发生,并考虑到我省港口经营许可审批的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条件,并向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第十二条是关于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规定,重点是要求港口建设项目先试运行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是否申请所有权登记是属建筑类法律、法规规范的内容,在此可不作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本条最后的“并申请所有权登记”。
  四、将条例中的“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修改为“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做了个别文字修改。同时,建议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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