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7月20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7月2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当明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其行使监督权。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职数的设立应当考虑到我省村民委员会分设村民小组的实际情况,兼顾各村民小组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权,小组成员职数宜规定一般原则为妥。同时,还应当对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数做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职数,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