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文 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大内司委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2009年7月2日,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成都市通过制定条例,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0年来的一些经验和好的做法加以固定并长期坚持,有利于深化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化解改革推进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条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央“五五”普法规划为依据,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和执法主体,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以及有关组织、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范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突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条例的内容符合成都市实际,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