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9-01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于5月2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阿坝州人大常委会。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根据民宗委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9年6月18日,民宗委召开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阿坝州的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符合阿坝州的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在《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的“明知”之前增加“或者”二字。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