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11-18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9月23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说明如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十一条增加“价格鉴证机构开展价格鉴证活动,不得向有关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全省价格鉴证机构存在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不同情况;同时,国家目前只规定了对办案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不收费,对其他非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仍然存在收费的情况,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第十一条不作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十五条增加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等特殊财物价格鉴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第十五条是关于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饰品、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财物,需要委托有关法定机构作技术、质量鉴定,提供价格鉴证依据的规定。该条所指法定机构很难对无形资产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同时,如专利等无形资产已有专利管理部门所作的关于技术、质量方面的认证,但其具体价格要通过交易来实现,因此法定机构难以提出价格鉴证依据。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第十五条不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并据此提出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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