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11-18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相应修改建议,现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禁止在他人区域或者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还应包括音频等监控内容。法制委员会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的“视频”后增加“音频等”规定。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应明确备案审查程序。法制委员会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查合格的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单位列入备案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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