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9-11-18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5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  曾省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防设施的安装使用,不仅能够提高公安机关“打、防、控、管”的能力,也是政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1999年,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引导和规范我省技防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技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政府规章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是技防设施发展情况看,截至2008年底,全省公共区域和重要单位、部位安装的视频监控点总数已达60余万个,纳入公安机关报警网络管理的6万余个;全省共有技防产品生产企业50多家,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单位600余家,需要进行规范管理。二是从现有的技防管理情况看,使用技防设施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不明确,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主管部门难以对社会防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和调度,需要进行明确。三是从使用情况和效果来看,部分单位和个人使用技防产品和系统行为不规范,造成防范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甚至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危及国家安全与利益。四是目前全国有5个省(市)已出台了技防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构建以县(市、区)为单位、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动态环境下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公安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章已对技防工作进行了原则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条例》已势在必行。
  二、立法的过程
  根据省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省公安厅于2008年1月向省政府报送了拟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例(草案)》(代拟稿)。在前期立法调研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了省建设厅、国家安全厅、教育厅、交通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通信管理局、审改办、政务中心等22个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全省21个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组织调研组到广东和成都、德阳等地进行调研,充分吸收省外、省内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08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技防管理主体。《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作好技防工作;明确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安全生产、保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二)关于技防产品、系统的安装范围。《条例(草案)》根据治安防范的实际需要和防范对象的风险等级及重要程度,将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落实技防工作的责任分为必须采取技防措施和提倡采取技防措施两类。关于必须采取技防措施的问题,《条例(草案)》沿用省政府《办法》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治安保卫的重点、敏感单位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第九条规定了应当采取技防措施的场所和部位。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及变化,授权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社会治安情况规定其他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采取技防措施,不作统一要求,第八条规定:“提倡和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安装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
  (三)关于技防产品或系统的使用管理。一是为引导规范生产、建设、使用技防产品或系统,《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二是为禁止利用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或他人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七条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和他人的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三是对于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工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
  (四)关于技防系统的资源整合。为了提高技防设施的合理利用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第二十条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社会投资建设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确因公共安全需要,可以与公安机关相关设备、系统进行系统链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直接使用相关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也可以将该系统接入公安机关指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五)关于技防系统的管理制度。1999年颁布的《办法》设定了对在省内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由于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限制,资格证管理制度停止执行,对我省技防工作和技防行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目前,广东、上海等地都对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了资格证管理制度。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组织有关企业、行业组织、社会专家和相关单位,对实行资格等级管理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评估后认为,对我省技防从业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不仅有利于技防工作和技防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为省内企业到外省承接工程提供便利。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技防从业单位资格等级管理的相关办法,并对省外进入本省开展技防业务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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