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9-11-18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适当修改。现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更加强调帮助和服务他人的公益性,不宜把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志愿服务规定为志愿者的权利。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六项“志愿者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二、对于草案是否把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志愿服务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常委会审议意见中,一种意见同意将“自然灾害”改为“突发事件”。一种意见认为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社会安全事件不能组织志愿服务,需要排除志愿者参加社会安全事件中的活动。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议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建议保留突发事件中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的意见。考虑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把对突发事件志愿服务的条款相对集中做出规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把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合并,即修改为“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联系,并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等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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