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0-05-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3月3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注意吸收了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更为切实可行,普遍认为已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3月30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三章的名称“监督形式”修改为:“监督形式及内容”。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每年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是监督议题的重要来源,建议在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结合代表议案和建议再提出监督工作计划的方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监督议题的建议进行汇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九条第一款)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增强监督实效,使草案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必要时可以进行评议”中的“必要时”删去。(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部分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
  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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