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0-05-1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3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颜继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于3月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条例》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阿坝州人大常委会。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根据民宗委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0年3月16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再次审议。民宗委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宗教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宗教工作的艰巨性日益显现,为了使宗教事务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阿坝州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符合阿坝州的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民宗委建议对《条例》作如下修改:1、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成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作除名处理。”2、将条例中的省、州、县宗教事务部门统一修改为省、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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