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0-07-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05年11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傅应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已经于2003年11月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委员们认为制订这个法规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结束后,财经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发出了征求意见函,随后又通过召开座谈会、在四川人大网上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收集了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在此期间,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做了批示,要求财经委员会向国家有关方面了解修改《邮政法》的初步安排以及邮政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经请示全国人大有关专委会,《邮政法》的修改涉及到国家邮政体制改革,情况比较复杂,各方面的认识尚不一致,恐需较长时间协调,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先行制订地方性法规。财经委员会考虑到当时国家正在酝酿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报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时间延迟至今。
  2005年7月20日,国务院通过了《邮政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财经委员会全面学习了邮政体制改革的相关内容。财经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们在一审中提出的意见和网上征集到的各方面的修改建议,并结合《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力求与邮政体制改革方案不相抵触。2005年9月6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报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就《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财经委员会审议认为,《邮政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分别是1986年、1990年颁布施行的,距今已有十多年,我省1996年出台的《四川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也因邮政电信体制改革和国家颁布了《电信条例》而于2001年废止,因此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损害人民群众通邮用邮合法权益、扰乱邮政市场的新问题缺乏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截止今年上半年,已有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最近出台邮政地方性法规的是湖南省(2005年9月),与我省邻近的陕西、云南、贵州等省也相继于近几年出台了邮政条例,对于经济总量、人口数量和用邮需求量均大于邻近省区的四川来说,确实需要尽快制订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邮政服务行为,推动邮政事业进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通邮、用邮需求,促进我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关于国家邮政体制改革精神和《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分开,两改革,四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改革邮政主业,改革邮政储蓄,完善邮政改革配套机制(普遍服务机制、特殊服务机制、安全保障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财经委员会认为,这次邮政体制改革与我省制订地方性法规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邮政主业、完善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等方面。实行政企分开,就是重新组建国家邮政局作为国家邮政监管机构,将国家邮政局原来的企业职能、经营性资产和人员分离出来,同时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改革邮政主业主要包括:在传统邮政业务基础上,积极拓展业务领域,重点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业务;在保障普遍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邮政网络布局。完善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内容中与制订地方性法规相关的是,国务院将通过立法确定邮政普遍服务的服务范围和标准。
  财经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在内容上基本体现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工作中,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尽量体现邮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把修改完善的重点放在促进行政与企业行为分开、加大对邮政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和约束邮政企业的服务行为、促进邮政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凡是这次邮政体制改革已经明确的并且与法规有关的内容,我们在修改中都尽量与之保持一致。至于其他改革内容,《条例(草案)》基本不涉及,或者按照立法权限不属于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即使邮政体制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出台后,我省条例也不会与之产生抵触。
  三、关于《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体例结构
  经过修改,《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1条,共44条,其体例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将原《条例(草案)》的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与原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的顺序作了对调,首先对邮政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其次再对有关方面在规划和建设邮政设施上的职责进行规定。二是在修改中体现了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如第五条;增加了一些约束邮政企业服务行为的条款,如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等。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委员们的意见,删去了原《条例(草案)》中一些行政审批性质的条款,删去了一些不利于市场竞争的限制性条款。
  四、有关条文的具体修改情况
  1、根据邮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邮政管理局,为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当前邮政体制改革具体政策措施还没有到位,在市、州、县(市、区)两级,现行的管理体制仍然是由省邮政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市、州、县(市、区)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管理。因此,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省邮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市、州、县(市、区)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经省邮政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2、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将原第五条第一款:“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修改为:“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强对邮政业的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保障普遍服务的实施,确保通信安全。
  邮政企业依法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邮政普遍服务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原第五条第二款:“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指定邮政企业按照规定的资费、服务标准,向所有公民提供函件、包裹寄递、邮政汇兑等基本邮政服务。”
  3、第六条增加1款作为第二款,在总则中对邮政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有一个总体要求。
  4、关于第十三条(原第二十条)。
  (1)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删去了原第(四)项“物流配送”。物流配送应当进入一般的市场竞争领域。
  (2)为防止邮政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强迫用户接受延伸服务,在第二款增加1句“邮政企业不得强制用户接受延伸服务”。
  5、鉴于邮政专用车辆拥有一定的特权,为了对其进行约束,在第二十条(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增加1句“不得用于运输邮政经营范围以外的物品”。
  6、删去了第二十三条(原第八条)第三款“城市规划、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分别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未按照邮政建设规划配套设置邮政服务网点或建设邮政服务设施的,不预批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7、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将第二十六条(原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邮政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服务网点或其他邮政设施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邮政服务网点或其他邮政设施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在原址新建或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另建,所需费用按照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建设费用分别具实结算。”
  8、增加1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9、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删去第三十二条原第(三)项:“经营未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国内发行邮票制作的集邮品;”。
  10、原《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的委员认为该条规定较原则,不易操作,现将该条细化,并提前作为第三十五条;同时增加1款作为第二款,对因邮政业务代办单位或个人的过错造成邮政用户损害的,邮政企业的民事责任作出原则规定。
  11、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可并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改为“可并处I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增加l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连同《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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