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说明

时间:2010-07-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变通规定》的必要性
  我州拥有天然草原6782万亩,占国土面积的54.47%。草原既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生态保护的重要屏障。因此,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不仅对恢复和重建我州生态系统,发展现代畜牧业,也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落实新的资源观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州超载过牧、乱垦乱挖草原的现象严重,草原“两化三害”趋势加剧,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等掠夺性经营的现象突出,对草原投入不足,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亟待加强,1994年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管理的需要。因此,制定《变通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变通规定》的指导思想、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制定《变通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充分调动农牧民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草原的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制定《变通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是制定《变通规定》的基本法律依据。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四川省临时占用草原和采挖天然草皮植被恢复保证金收取和管理暂行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是制定《变通规定》的重要依据。
  制定《变通规定》的原则:一是坚持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牧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坚持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三是坚持有偿利用原则。加强对草原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四是坚持从严监督管理原则。强化对草原的监管体系建设。
  三、《变通规定》的起草过程
  根据州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2009年立法计划,州人民政府于2009年1月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经过资料收集,广泛调研,数易其稿,形成了《变通规定》。2009年8月12日,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一审;2009年10月20日,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二审;起草小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反复修改后,在阿坝州人大网、阿坝州政府网和《阿坝日报》全文刊登,向社会各方面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2009年12月22日,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三审。三审后,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级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起草小组再次对《变通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提交州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变通规定》表决稿,经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并表决通过后,形成了现在提请审查批准的《变通规定》文本。
  四、《变通规定》重点内容的说明
  《变通规定》立足细化法律法规规定,突出可操作性,共设27条。
  (一)关于我州草原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近年来,立足草原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我州分别建立了多个优良牧草种子、牧草推广基地和打储草基地,特别是优良牧草种子基地的建立,显现了重要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上位法规定的草原概念中没有涵盖牧草种子地,但根据我州的具体情况,有必要将牧草种子地纳入草原法的管理范围,故第二条第二款对草原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变通,在人工草地中增加了牧草种子地。
  (二)关于草原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的第一款至第五款,纵向从州、县、乡(镇)到村,横向从草原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和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草原监督管理,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草原防火的职能职责;规定了州、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明确了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关于草原流转
  立足我州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了草原流转的不同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为妥善解决当前跨村、跨乡(镇)流转草原带来的掠夺性滥牧、草原纠纷频繁、难以管理等问题,第五条第二款对跨村、跨乡(镇)流转草原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跨村、跨乡(镇)流转草原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提倡和鼓励在本村、本乡(镇)内流转。
  (四)关于落实基本草原保护“三项制度”
  为凸显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的重要性,结合我州实际,第七条至第九条分别对三项制度进行了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自治州应当划定基本草原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应当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严格保护基本草原。第八条规定了实行以草定畜,达到草畜平衡应采取的措施;第九条针对我州草原的现状和类型,在总结我州禁牧、休牧、轮牧实践经验上,规定了禁牧、休牧、轮牧的不同情形。
  (五)关于草原征占用及管理
  针对实际工作中对征占用草原的概念较为模糊、易于混淆的现实,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征占用草原的三种形式,即: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第二款规定了征占用草原应当取得的审批法定文书《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或者《草原临时占用审批同意书》。为加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效制止非法征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第三款规定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过程中的职能职责。征占用草原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和植被恢复保证金。目前,全国除甘肃省出台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外,尚无其他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我州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植被恢复费为不同类型草原5年恢复期一次性征收的总费用,其征收标准主要按照草原植被恢复所需成本进行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具体的征收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在《变通规定》实施办法中另行规定。
  因草原保护、建设、利用与监督管理的专业技术较强,为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中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组的构成作了规定,在具体工作中,专家组组长应当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畜牧或者草原方面的专家担任,成员中畜牧和草原方面的专家一般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
  为确保草原征占用工作正常开展,第十六条规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分4项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审核审批权限。由于征占用草原70公顷以上由农业部审批,70公顷及以下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征占用草原行政审批效率,从我州实际出发,第十六条第(一)项对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审批权限进行了变通,规定了征占用草原3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报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项至第(四)项的审核审批权限,是在省还没有确定分级审核审批权限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分别设定的权限,这是立足我州多年来草原征占用现状,经过反复论证确定的。
  (六)关于征占用草原的补偿
  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征占用草原必须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相关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征占用草原的补偿内容和补偿具体标准等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省有关草原补偿规定的基础上,立足州情,将征占用草原的补偿费具体细化为四项: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牧草补偿费。鉴于我州存在征占用牧草种子基地的情况,而且在实际征占用中已经给予了补偿,因此,在补偿中增加了对牧草种子地的补偿内容;由于工程建设等临时征占用草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且临时占用的时间不一、草场类型不同,因此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补偿费按照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补偿费的30—50%予以补偿。
  关于补偿标准的确定: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天然草原鲜草亩产量为500公斤到750公斤,每公斤草0.2元的价格核定每亩天然草原的产值为100元至150元;按照人工草地鲜草亩产量1000公斤到1500公斤和每公斤0.2元的价格,核定每亩人工草地的产值为200元至300元;按照种子基地鲜草亩产量1000公斤到1500公斤和每公斤0.2元的价格以及牧草种子亩产量40公斤到60公斤和每公斤5元的价格,核定种子基地每亩产值为400元至600元。在此基础上,对草原补偿费的补偿幅度进行了规定。
  (七)关于草原防火期
  2006年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防火期。而我州每年11月下旬到5月上旬,属于易发草原火灾时期。因此,在充分考虑我州农牧民为提高草原产草量有烧草原的习惯的基础上,立足我州草原防火实际,第十八条规定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我州草原防火期。
  (八)关于草原监理工作保障
  为了保证草原监理工作顺利进行,规定了州、县财政应将草原监理工作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条规定了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以不低于上一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专项预算资金,专门用于草原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草原防火等工作;为切实保障草原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根据国务院新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农业部启用草原监理执法徽标的通知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将草原监理和草原防火车辆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以上说明,连同《变通规定》文本,请一并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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