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0-09-17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国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我省是全国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地震活动区域占全省国土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地震灾害比较频繁。目前,我省农村抗震设防水平总体比较低、区域间很不平衡,作出相关决定,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管理,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要求。

  1、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是确保我省农村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

  据估计,全省农村村民住宅约为2030万户,长期以来,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村民住宅多为农民自行建造,抗震能力普遍较差。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牧民新村建设、彝区“三房”改造的推进,大大提高了部分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尤其是“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145万多户、加固200多万户,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但是,从全省来看,估计仍有二分之一左右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总结汶川“5·12”地震的教训,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强化防震意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管理,建立抗震设防的有效机制,逐步提高抗震设防能力,确保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是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有关部署的重要举措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根据我省地震活动的特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能力的现状,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管理,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水平,是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点。2009年12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报告,建议省政府“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按照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总结经验、作出规划、采取措施,到2020年,力争使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3、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和人大代表的迫切要求

  2010年5月,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在甘孜州调研时强调,实施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是建设社会主义新牧区的重要内容,民居内部要改善结构提高抗震性能。2009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道明、郭永祥、张东升、王宇坤分别带领执法检查组,对我省13个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所到之处,干部群众纷纷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引起参与检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的高度重视。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凉山代表团孙薇代表领衔提出《农村建房急待指导监督》的建议,就组织建筑专家编制农村常用房屋施工指导图纸、开展施工指导和监督等提出了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村民住宅管理的实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建议,2009年11月,教科文卫委员会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去函征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的议案》可行性意见,三个单位均书面回复表示支持。2009年12月上旬,全省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法制建设问题,并参观丹棱县丹棱镇农居抗震设防示范工程,2010年2月,教科文卫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了建议作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的报告,经同意,列入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随后,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次深入地震重灾区的映秀、北川、都江堰、安县、什邡、夹江以及非重点防御区的大英、蓬溪等地进行调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省地震局还组成调研组,到湖北、湖南、江西等地调研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

  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经与省人大城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建设厅、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反复研究,对《决定》的内容和提法达成了一致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2010年5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的议案》,经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职责。2004年以来,国家实施了“农村村民住宅地震安全工程”,对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提出了要求和任务。因此,《决定(草案)》重申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和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得以落实。

  2、关于农村村民住宅选址

  科学选址是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强化地震等灾害的预防。要按照抗震设防、防震减灾的要求,通过村庄规划、村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切实做到科学选址。同时,散居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审批,也应征求防震减灾、国土和水利等部门的意见,避让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3、关于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技术的总结、研究和推广

  安全可靠的设计是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能力的前提。“5·12”汶川地震灾后,省建设厅向全省印发了《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村民住房设计方案图集》等技术规范,市州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施工图设计深度,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同时,我省藏族、彝族、羌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着丰富的传统建筑文化,在抗震设防方面,各族群众结合当地建筑材料的特点和民俗,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要组织力量总结、研究和推广,为广大农牧民建房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4、关于农村村民住宅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施工现场的监管

  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对施工现场进行适当监管,是农村村民建设抗震住宅的重要保障。“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部分县(市、区)加强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同时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了建设助理员和国土助理员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种做法应当坚持下来,在全省推广。

  5、关于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了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给予必要支持的规定。2007年,云南省投入资金5亿元,完成了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