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消防条例》的修订说明

时间:2010-09-17 来源:四川人大网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6月18日表决通过,现就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条例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消防法的修订幅度很大,其条文数由修订前的54条增加为修订后的74条,修订的地方多达200余处。修订后的消防法不仅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还重新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和社会面上各单位的消防职责,并且还对消防行政许可制度和消防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随着成都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经实施,原《成都市消防条例》部分条文不仅和上位法相抵触,还和成都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协调,条例的修改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市消防工作的迫切需要。

  成都市的城乡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有其独有的特色,一些好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在全国推广,急需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长期坚持。

  二、修订原条例的过程

  2009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成都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10年4月8日召开第十三次委员会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成都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0年4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成都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2010年5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市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建议。随后,到区(市)县就农村消防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公安派出所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2010年6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邀请市人大内司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和征求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成都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2010年6月1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当日,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成都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2010年6月1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形成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消防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职责

  为实施上位法关于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机制的立法旨意,条例进一步明确消防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一是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这样规定是采纳了基层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修改建议,其理由是公安派出所面对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了解基层消防安全状况,同时在实践中已长期实行此种工作方式。三是明确规定单位责任制。长期的实践表明此种工作方式有利于建立单位的消防工作体系,便于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问题,关于地方性立法能否对公共聚集场所和重点企业强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问题,是条例草案审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将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国家强制保险,因为实践中有关强制投保的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具体问题难以确定,实行强制保险的条件还不成熟。条例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一方面不抵触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为该项保险预留了设定的空间。

  (三)关于条例用语解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设施、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对此没有进行重复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一并报送,请予以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