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泓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出台以来,对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2004年《宪法》修改,以及《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条例内容在上位法中已有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作为转轨时期的立法产物,其历史使命已完成。成都市人大常务会决定废止该条例,有利于维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和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有利于提升成都市地方性法规质量;财经委员会建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以上审查意见,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