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0年4月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州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依法治教,促进全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各民族的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州义务教育在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作为《实施办法》制定依据的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进行了重大修订。对照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面对我州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实施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州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进一步促进我州义务教育的发展,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实施办法(修订)》的起草经过
按照《州人大常委会2008年—2012年立法规划》的要求,州人民政府成立了《实施办法》修订领导小组,并于2008年6月启动了修订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10月26日在《凉山日报》和州教育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全社会的意见;同时,印送省教育厅、全州各县市教育局,征求了省教育厅、17个县市教育局和相关部门以及学校广大教师的意见和建议。2008年11月,汇总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后,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008年12月12日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第19次会议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报送省人大民宗委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报送中共凉山州委进行了审查。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和省人大民宗委反馈的意见,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研究和修改。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实施办法(修订)》对《实施办法》从体例、结构、框架到内容都作了重大的修改,基本上是在《实施办法》基础上的重新起草。《实施办法(修订)》在体例结构上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完备,涵盖面更加广泛,条文规定更加具体,更加贴近自治州的实际,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一)关于体例结构
《实施办法》没有分章,共有条文30条,而《实施办法(修订)》改变了《实施办法》没有分章的体例结构,参照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体例结构,分设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民族寄宿制教育和双语教学;经费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条款也增加到67条,使规范的内容更加全面,规范的事项更加具体,更能体现自治州的特点,适应自治州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总则
《实施办法(修订)》总则共7条,集中表述了自治州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严禁乱收费;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实行和发展民族寄宿制教育、实行双语教学等特殊措施,保障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对在义务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既保留了《实施办法》中符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内容,又按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自治州的实际作了修改和完善。
(三)关于义务教育的学生
《实施办法(修订)》学生一章,共5条,即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从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实行免试入学,就近入学,保障少数民族女儿童及少年、孤残儿童及少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现役军人子女等弱势或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县乡(镇)政府、教育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得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学生履行的义务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八条二款变通规定了对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6周岁的儿童,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学校不得拒收或者另行收费。从而保障了当年年满6周岁的儿童都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四)关于义务教育的学校
《实施办法(修订)》学校一章,共13条,即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从学校的设立、停办、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履行的报批手续;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科学制定,并实施学校设置规划;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设立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不得向家长乱收费;加强卫生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不得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为由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侵犯学校正当权益;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管理,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基本上涵盖了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既充分保障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又明确了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五)关于义务教育的教师
《实施办法(修订)》教师一章,共7条,即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教师的医疗享受当地公务员同等待遇;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山区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相应的补助、津贴;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实行义务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安全;不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教师培训;均衡配置师资;组织教师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并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支持鼓励城市学校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农村、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山区任教等方面对义务教育的教师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以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六)关于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教育教学一章,共5条,即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从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注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运用先进教育理念和方法;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结合实际制定地方课程方案;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学校开展各类专题教育活动,加强素质教育;各类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学生免费开放;自治州统一选用教科书,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等方面对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了规范,以保障义务教育的质量不断提高。
(七)关于民族教育
《实施办法(修订)》民族寄宿制教育和双语教学一章,共5条,即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二条。主要从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重点办好民族寄宿制学校(班),对其在资金、师资、人员编制和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切实保障;对寄宿制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补贴;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其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实行各学科用少数民族语文教学,同时开设汉语文课,或者各学科用汉语文教学,同时开设本民族语文课的双语教学;对接受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升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等方面对自治州民族教育作了规定。
另外,《实施办法(修订)》还有一些条文涉及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如:第九条中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对少数民族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特殊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第四十五条中规定,民族寄宿制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四十六条中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上述规定,突出了凉山特色,也突出了民族教育在义务教育中优先发展的地位,并从经费、师资、办学形式、民族语文教学等诸多方面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八)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实施办法(修订)》经费保障一章,共7条,即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严格执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足额拨付,保证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对家庭困难的寄宿制学生补助寄宿制生活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除向农村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由政府向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争取国家、省的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设立义务教育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这些规定,把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管理等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九)关于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修订)》监督管理一章,共5条,即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市)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等,为我州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十)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修订)》法律责任一章,共11条,即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这些处罚条文是依据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的,基本上覆盖了各种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刚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以上说明连同《实施办法(修订)》,请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