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说明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时间:2010-09-16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北川羌族自治县成立以来,县内计划生育政策仍执行的是《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鉴于我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特殊性,《省条例》中的部分规定不尽适合北川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实际。为了适应我县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起草制订了《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现就《变通规定》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变通规定》的指导思想

  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倡和鼓励生育一个孩子:经批准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三个孩子;做到辖区内的生育政策一致。在执行国家人口计生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北川羌民族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对省《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作适当变通。

  二、制定《变通规定》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一)北川羌族自治县于200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及《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变通规定》既符合法律法规,又与现实相适宜。

  (二)“5·12”地震前,全县幅员面积2869平方公里,总人口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