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0-09-1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姜晓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

  近年来,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省政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法强化水污染防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在总结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强化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定,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对进一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全省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省环保厅组织编印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汇编,发至全省县以上四大班子领导干部学习使用。把《水污染防治法》纳入了全省环保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举办了环保系统领导于部、重点企业法人和环保执法人员培训班。派出法律专家深入市(州)、县(市、区)宣讲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利用法制宣传日活动走上街头社区散发学习资料。两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8期,培训2400人次,散发资料6200册。各市(州)也采取各种方式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一是继续推进重点污染企业挂牌整治。为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巩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污染源整治成果,在2003—2008年已限期治理1402家工业污染企业的基础上,2009年对200家重点污染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并安排补助资金7870万元。今年,省政府又列出180家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二是继续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至今,全省共核发排污许可证11000个,绝大多数重点排污企业做到了持证排污。三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以创建“清洁生产达标企业”为载体,继续在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开展第三批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四是坚持开展环保核查和后督查。2009年共对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企业进行了上市核查,对13个市(州)的60家上市企业(其中重污染行业20家)开展了上市企业环境行为后督查。

  (三)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一是以“城考”和“创模”为载体,全面推动水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快了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建设。到2009年,全省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09座,处理能力399万吨/日,污水处理率由2008年的60%提高到66%。成都市已将生活污水处理厂覆盖到乡镇,全市污水处理率达91%,主城区污水处理率达96%。2009年,我省投入运行的县城以上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97个,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2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62%。二是加强了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对已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在线监测,坚持每周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

  (四)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一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2006年开始,省政府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三年来投入补助资金3000多万元,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企业120多家。二是全面启动小流域及湖库环境综合整治。在狠抓32条重点小流域治理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升钟水库等5个重点湖库的水环境治理。三是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在全省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在成都、绵阳、南充等地建成了一批不同类型的示范工程,提高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率。成都、德阳等地结合新农村建设,设置农村保洁员,配置垃圾箱和运输车,实现“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2008年以来全省累计投入1.5亿元用于300个村镇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是积极发展沼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全省已建户用沼气池410万口,占全国的七分之一。

  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投入5亿多元用于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开展环保创建活动,建成省级生态县9个,申报和命名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71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15个,省级生态村850个。苍溪县、双流县、洪雅县、南部县、丹棱县被列为全国农村环保试点县。

  (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一是编制了《四川省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开展了全省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二是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我省全部划定了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246个、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3472个。三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违规建筑进了限期整治,实施了拆除、搬迁、排污口外移等措施。对湖库型水源地实施了内源治理,清除了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四是加大水质监管力度。建立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开展了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将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月报制度由20万人口以上城市扩展到10万人口以上城市,覆盖了46个城市的6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09年全省纳入统计的6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年全部达标率为81.5%(2008年为71%)。

  (六)强化环保执法监管。严格环评和“三同时”制度。2009年以来,全省共审批建设项目7090个(其中省本级478个),总投资4430.8亿元。开展各类区域开发、流域开发、专项规划环评130个(其中工业园区规划环评68个,流域水电开发环评62个)。各级地方政府也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所在区域的各类规划开展了环评审查工作。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对于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不能实现达标排放、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批。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项目。2009年,省环保厅暂缓或否决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15个,总投资49亿元。

  加强水污染源现场监管。全省环保系统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以建立污染企业档案为突破口,采取例行检查、突击检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和夜间节假日巡查等形式,对重点流域水污染源加强现场检查。对辖区内涉水企业的地理位置、原料、产品、主要污染物、生产工艺、环保设施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逐一核查、登记造册,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确保企业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不出污染问题。

  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我省已连续6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去年以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3600余人次,检查企业7923家,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506个(包括暂未划定的饮用水源取水点)。重点检查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情况,查处违法建设项目4个,确保了饮用水源保护措施的全面落实和饮用水质的稳定达标。同时,积极开展化工、酿造、造纸、涉重、涉砷、畜禽养殖等行业的环境风险排查,从源头上防范环境风险。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去年以来全省共处理信访投诉28644件,其中涉水问题4583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4661件,其中涉水问题745件。对在现场巡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依法重拳打击。全省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5.2亿元,其中省本级8065万元。

  通过努力,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省五大河流121个省控监测断面中,2009年断面水质达标率为82.6%,比2008年提高4.2个百分点,比2000年提高25.6个百分点,五个出川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水域功能标准。全省65个省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达标率为81.5%,比2008年提高10.5个百分点。全省化学需氧量比2005年累计削减4.52%,氨氮排放量累计削减6.33%,其中2009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8年削减0.19%,已累计完成“十一五”目标的90.5%。近两年,全省未出现大的水污染责任事故。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环境污染还依然严重,问题和矛盾还十分突出,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水污染排放压力巨大。虽然全省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比去年略有下降,但由于经济增速很快,增量过大,增长方式粗放,加之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缓慢,部分重点减排工程未能如期发挥作用,水污染减排形势十分严峻。按照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我省化学需氧量新增量压力相当大,2010年要完成“十一五”目标,还需削减化学需氧量7万吨以上,但根据目前情况看,化学需氧量已基本无减排空间。加之我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列入《三峡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还有23个尚未开工,在不到半年时间里要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相当艰巨,压力十分巨大。

  (二)水环境质量仍不稳定。近年来,通过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全省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但仍不稳定。主要表现在时空分布方面的三个不平衡:一是区域之间不平衡。河流流经城镇污染较重,流经工业集中区污染较重;二是流域之间不平衡。干流好于支流,岷江、沱江、嘉陵江部分支流污染仍然较重,全省32条小流域一半以上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三是时段之间不平衡。水环境质量受季节和生产周期的影响,枯水期水质明显较差,丰水期受水土流失影响,水质也受到影响。

  (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近年来,我省加快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然严重滞后。一是污水处理总量不足,生活污水处理率偏低。目前我省污水处理率为66%,与我省“十一五”污水处理率70%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二是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管网不配套、运行不稳定、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负荷不足50%。三是污水处理厂建设不平衡。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的城市仅有成都1个,处理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仅成都、遂宁、绵阳、德阳4个城市,其余的17个市(州)的污水处理率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特别是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全省181个县(市、区)中,有半数还未建设污水处理厂。

  (四)环境监管能力不适应。近年来,虽然全省环保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一是全省环境监测能力较弱。市、县级环境监测站普遍存在仪器数量不足、档次低、设备老化的问题,大多只能监测常规项目,有的甚至难以满足常规监测的需要。全省环境信息化能力建设严重滞后,尚未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监控网络。二是基层环保监管能力较弱。有的县没有独立的环保行政机构,有的县环保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形不成战斗力,乡镇环保机构基本处于空白,环境监管很难做到全覆盖。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水环境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水污染防治是我省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以保障民生为宗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全省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一)落实责任。—是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落实,推动解决水污染防治的具体问题。各级各部门的负责人都要落实“一岗双责”,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到部门业务和环境保护“两不误”。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环保工作。二是强化目标考核。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评先创优活动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二)突出重点。一是突出饮用水源保护重点。饮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基础上,加强饮用水源区的监管,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建好备用水源,保证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二是突出总量减排重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的刚性目标,也是我省实现“两个加快”的关键所在。当前,环境容量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完不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不仅无法向党和人民交代,而且会影响我省发展大局。必须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打好污染减排攻坚战。今年3月18日、5月28日、6月1日,省政府先后三次召开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巨峰省长要求各地要采取非常手段,主动作为,主动有为,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并提出了落实目标责任制、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区域限批”等12个方面的措施。7月19日,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省政府对节能减排再次提出了严格要求。今年下半年已进入总量减排的冲刺阶段,我们将认真落实这些措施,确保“十一五”减排任务的完成。三是突出能力建设的重点。环保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既是环境保护的支撑,又是实现“两个加快”的重要保证。环保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上不去,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就是一句空话。按照“十一五”环保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城市都要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处理率达到70%以上。为此,必须加快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省政府规定,《规划》中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是硬指标,哪个地方完不成任务,就追究哪个地方领导的责任。要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继续完善市州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站点建设,加快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构建覆盖全省的环境监测网络。配备完善环境监察设施和技术手段,建立反应迅速、高效运转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察体系。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强化基层环保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三)强化监管。一是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每年下达总量和减排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凡超总量排污的地区,一律不安排项目和补助资金,不发放贷款。对发生污染事故的,暂停审批新建项目。二是强化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项目盲目增长。三是强化排污许可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四是实施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政策。按照水质类别标准对各市(州)流域出境断面水质每月进行一次监测,对不达标的扣缴惩罚性资金。同时试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调动企业污染减排的积极性。五是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超标、超总量的,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依法严肃查处,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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