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0-11-2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7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文心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通过了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表决。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较为集中的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议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二是建议实施办法分章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组织机构等作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三是建议将政府部门及金融单位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措施写得更实在、更具体一些。
  会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及时将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组织立法调研组赴乐山、南充、泸州、资阳等地深入开展实地调研,直接听取基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各市州的修改意见和实地调研了解的情况,农委对草案进行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分送省委农办、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资金互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水电优惠价格、合作社成员的出资义务、风险防范基金等问题上。
  农委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审议草案及修改稿,经过讨论修改,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各有关部门职责问题
  有的委员建议“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也有委员提出“对合作社的服务主体、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行明确细化”。农委研究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同时也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因此二审稿第四条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二审稿第四条第一款)这样的表述更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
  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将本条第二款中“工作经费列入各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修改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
  根据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在第三条增加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二审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组织机构等问题
  有委员提出“整个法规应分章”、“登记方面进行细化”、“要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监事会等机构职责进行明确、细化”、“成员资格终止和合作社解散的情况要细化”等。在调研时部分市州县也提出类似建议。农委研究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九章,其中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已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国务院还颁布施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本实施办法不必再重复。
  三、关于支持措施更加具体化的问题
  多位委员建议“在措施落实上,特别是在落实中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上要进一步细化。”农委结合调研中各地、各部门反映的意见建议,特别是一些人大代表和合作社成员的建议,对支持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是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的规定。(二审稿第十九条)
  二是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的规定。(二审稿第二十四条)
  三是增加了“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的规定。(二审稿第三十条)
  此外,鉴于交通部门对鲜活农产品运输已有“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也在优惠范围内,草案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已无必要,因此建议删去。
  四、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和风险防范基金等问题
  委员在审议时建议,应当对“合作社成员有出资义务”作出规定。在市州调研中,对完善合作社成员出资形式和安排财政资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防范基金”写入实施办法的呼声也比较强烈。
  对于合作社成员出资形式的问题,农委在二审稿中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并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方式和不能作价出资的情形也作了规定。(二审稿第六条)
  对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防范基金”的问题,农委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从事种养业生产,承担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为保护农民利益,降低风险损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中,可以探索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即按照章程规定除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外,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提风险金;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防范基金。由于这一问题还尚在试点探索阶段,因此现不宜在实施办法中作明确规定。
  五、其他修改意见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农委还对草案以下条文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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