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环资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2件,即:何绍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号);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崔太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1号);翟峰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环境教育办法》的议案”(第12号);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4号);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搞好我省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前期调研工作的议案”(第18号);崔太平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议案”(第19号);张崇国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1号);蒋希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3号);王毓强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岷江源区水资源保护补偿条例》的议案”(第26号);王翠花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场镇卫生根本好转的议案”(第29号);王启庭等2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不动产物权登记条例》的议案”(第31号)。省人大城环资委1月30日召开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研究,并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提出办理建议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决定由城环资委办理第4号、23号、29号议案,将第7号、11号、12号、14号、18号、19号、21号、26号、31号议案转送省政府研究。10月22日,城环资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上述12件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4号议案
关于何绍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号)。城环资委认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完成《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调研和草拟工作,纳入了2010年省人大城环资委的立法调研计划。目前,省政府法制办正在积极做好送审稿的相关工作,力争该条例草案早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第11号议案
关于崔太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1号)。省政府经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后认为,《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已施行6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确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2007年,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开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前期调研工作,2008年形成《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于国家的《燃气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为避免与上位法冲突,故延迟《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代表们提出的建议非常有指导意义,省政府有关部门将抓紧《四川省燃气条例》立法项目的申报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三、关于第12号议案
关于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环境教育办法》的议案”(第12号)。省政府经征求环境保护厅的意见后认为,环境宣传教育的推动环保事业的重要手段,我省近年来在狠抓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一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理念;二是加强对企业的教育,省环保厅和省经委每年都联合开展企业的环保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企业保护环境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三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目前全省已创建国家级绿色学校21所、省级绿色学校253所、市级绿色学校970所;四是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结合各种环保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但目前我省的环境宣传教育也存在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省级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代表们提出的建议,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今后制定《四川省环境宣传教育办法》奠定基础。
四、关于第14号议案
关于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4号)。省政府征求环境保护厅的意见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7年修订后,我省确有必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但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还需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认识,总结存在的问题。从2009年开始,已启动《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将认真研究和吸收代表们的建议,加快立法调研步伐,力争早日出台新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关于第7号、第18号议案
关于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和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搞好我省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前期调研工作的议案”(第18号)。两个议案属同一内容,省政府经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意见后认为,代表们提出的议案详细而全面地勾勒出我省保障性住房立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对我省下一步开展保障性住房立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争取早日把《四川省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
六、关于第19号议案
关于崔太平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议案”(第19号)。省政府经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意见后认为,目前我省的水费滞纳金收取标准一直沿用行政事业收费经济制裁标准。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四川省供水条例》时,对水费滞纳金收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考虑到全省污水处理费是通过财政利用自来水水费代收的,若自来水费拖欠,将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因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供水企业和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水费违约处罚条款。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对我省的供水工作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省政府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
七、关于第21号议案
关于张崇国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1号)。省政府经征求省人防办的意见后认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于1998年制定后,2005年进行了一次修订。随着时间推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再次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目前,国家已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人防办已将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报送国家人防办。建议待上位法修订后,再修订我省的《实施办法》为宜。同时,省人大城环资委已将贯彻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情况纳入2011年重点执法调研,调研结果向常委会作专题报告。重点对人防异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调研。
八、关于第23号议案
关于蒋希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3号)。城环资委认为,省人大非常重视该项立法工作,已认真进行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将该《实施办法》纳入2010年省人大城环资委立法计划。待常委会审议该《实施办法》时,将邀请代表参与审议。
九、关于第26号议案
关于王毓强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岷江源区水资源保护补偿条例》的议案”(第26号)。省政府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的意见后认为,水资源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有助于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8月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等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2009年,中央财政共下达我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