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1-04-22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件,即:王毓强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省政府〈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议案》(第25号)、陈恩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议案》(第32号)。
  民宗委非常重视代表们的议案,在认真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0年2月2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这2件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办理意见;在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对这2件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办理。2010年10月25日,民宗委再次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王毓强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省政府〈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议案》(第25号)
  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2006年8月3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经省政府第205号令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了《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省政府认为,代表们关于将《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改完善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非常重要,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一直在着手这方面的基础工作。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各项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一些政策很有必要加以法制化、规范化。但鉴于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中,除国家发改委等少数部门外,多数部门尚未出台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原则规定无法细化、难以落实;且目前关于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等的征收以及生态补偿的办法等涉及资源方面的政策正面临改革、调整,制定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待这些政策出台后更为有利。民宗委将积极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认真开展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力争使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早日出台。
  二、关于陈恩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议案》(第32号)
  根据代表议案所提意见,按照《监督法》和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民宗委建议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检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宗委草拟的执法检查方案。2010年7月初至8月下旬,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通过听取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分成三个执法检查小组前往绵阳、乐山、阿坝、甘孜、凉山等市州,对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组还邀请提出该议案的陈恩美等代表以及部分省、市(州)、县人大代表参加了执法检查活动。
  从检查情况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有序推进;三是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五是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仍存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宣传广度、深度不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和具体办法不够完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需再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基础差、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力度需再加大等困难和问题。为此,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助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力度;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执法检查组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对报告表示赞同,对全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做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会后,民宗委在对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建议进行归纳、综合的基础上,草拟了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以常委会办公厅文件转交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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