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时间:2011-04-22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条款和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11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修改为“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干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保持一致,建议不作修改。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只有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后才不列入选民名单。因此,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将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对于选举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结合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可从选举操作层面上予以解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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