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补选四川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时间:2011-03-1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2月1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补选四川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候选人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二、补选四川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候选人名额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办法进行选举。
  三、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四、选举设监票人2名,由会议主持人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全体会议通过。监票人在会议主持人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工作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五、投票选举时,会场设投票箱3个,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座位依次投票。
  六、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名额,多于规定应选代表名额的为废票。
  七、代表候选人获得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八、本办法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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