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

时间:2011-03-2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1月1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月14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为规范自愿无偿献血,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结合现实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对实施办法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换了意见。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第七条第一款“企事业组织”改为“企业事业组织”。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已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超出部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血液费用。”改为“已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超出部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血液费用。”
  此外,还对实施办法中的个别文字、提法进行了规范。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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