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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2-03-2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11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由于审议意见比较集中,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建议,该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后可交付表决,经主任会议决定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交付表决。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又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11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府对华侨投资工作领导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投资工作的领导,积极为侨资企业服务,保护华侨投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投资工作的领导。”(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关于对华侨投资者授予荣誉称号的问题
  有省级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中提出,根据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华侨投资者授予荣誉称号的实施主体、实施办法等问题尚不明确,建议暂不作规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对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投资者,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授予荣誉称号不作规定。
  三、关于部分条文顺序的调整问题
  为进一步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突出对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我省给予他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优惠待遇等,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先华侨投资者,后华侨投资企业的原则对原稿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等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
  《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