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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的修改意见
时间:2011-11-2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1年9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9月28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修订《规定》十分必要;同时,部分委员也提出了修改意见。9月28日下午,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这些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换了意见。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委员提出,所有120专用救护车都应当专车专用,而不只限于值班120专用救护车。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将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值班”删去。
  二、有委员建议,第十七条“发现伤病员涉嫌犯罪的”后增加“或伤病员受到伤害的”,同时,对不作记录和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增加处罚条款。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责任是治病救人,同时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工作。如果增加医护人员救护以外的义务,势必弱化社会急救这一主要责任。据了解,按照公安和卫生部门规定,医院已与当地公安派出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因此,对第十七条不作修改。
  《规定》已经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符合成都实际,建议本次会议表决批准。
  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规定》通过后,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连同修改后的《规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