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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说明
时间:2011-11-28 来源:四川人大网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4日表决通过,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需要。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修订。2007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作了修订。为了更好地落实上位法,针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广大妇女的合法利益诉求,制定《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十分必要。目前,一些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如杭州、深圳、广州、济南等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条例》的时机和条件
  2003年以来,成都市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抓住成都大城市带大郊区、城乡发展不协调这一突出矛盾,着力从统筹城乡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入手,探索成都构建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市场体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六个一体化”的新格局之路。统筹城乡八年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也探索出了一些经验,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成都市在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配套改革中,已经出台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规范性文件114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具体内容,进而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特别是在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新形势新要求下,需要对这些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法规固定下来,增强其执行的刚性,为妇女的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条例》的制定经过
  2010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成都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11年2月21日召开全体会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审议稿)》。
  2011年2月25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将《条例草案》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专家征求意见,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市和区(市)县两级法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2011年6月17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2011年6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交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当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表决稿)》,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条例》的体例结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采取男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差别保护原则,从“实质平等”上确立了“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的保障制度。成都市地方立法如果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体例结构,就很难凸显地方特色,即地方的实际和需要。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将上位法中“财产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调整合并为“发展保障权利”一章。将上位法中的“人身权利”相关内容调整为“健康保障权益”,使其规范的内容与章节结构表达更准确、贴切。
  我国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家庭暴力的受害人95%以上是妇女,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其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中。这些规定操作性不强,存在立法不足,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重在对家庭暴力行为后果的惩处,没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救助受侵害人的具体措施。为此,《条例》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了专章规定。
  (二)关于对城乡妇女权益的同等保障。一是基于城乡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凸现出来的差异比较明显的现状,我们将立法重点放在促进农村妇女与城镇妇女权益平等,重点解决城乡妇女在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健康保健等方面的均衡发展问题(《条例》第十四条)。二是规定政府推行城乡一体的生育保障制度(《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三是突出对乡村妇女、贫困群体妇女等实施扶持和帮助(《条例》第十五条)。四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成都市的户籍制度改革破除了城乡居民身份差异,推进户籍、居住一元化,改变了户籍二元制,充分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条例》对妇女自行选择落户进行了规定(《条例》第二十条)。
  (三)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等权益的保障。近年成都市农村土地改革步伐较大,反映出来了一些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女的土地承包权益被侵害等问题。为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和在集体经济收益中的分配权益,《条例》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范:第一,对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基本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在既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也与当前我市正在推进的农村土地确权不冲突的情况下,特别规定了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对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经营权享有收益权利,使妇女不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生产和生存的基本来源(《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对村规民约中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作了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对村规民约有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监督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关于妇女代表的比例问题有两种意见:一是建议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如20%至30%;另一种认为不宜对妇女代表比例作硬性规定,因为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选举法规定的,如规定会涉及选举法是否修改的问题。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的比例。现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2%,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实践中,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的比例达28%以上。依据省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条例》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的妇女比例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二条)。
  (五)关于《条例》的法律责任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情形的救济渠道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成都市的地方立法没有照抄照搬上位法,针对立法规范的主要内容设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一并报送,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