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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时间:2012-03-1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1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会议,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补选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8名,其中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1名、委员17名。
  大会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的选举。
  二、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人民法院院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本次会议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补选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时,采用候选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的办法进行选举。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到会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到会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等额选举。
  三、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填写大会秘书处印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的,提名方为有效。提名人在大会主席团确定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方式报告大会主席团。如果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被提名人应在大会主席团通过候选人名单前,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并以书面方式报告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
  提名为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候选人的,必须是本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选他人。
  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各代表团预选投票后,由大会秘书处用计算机计票系统统一计票。
  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应选名额,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预选的具体事项,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五、大会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六、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用计算机计票系统计票。如果计算机计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计票时,采用人工计票。代表对选票上的每一位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另提1名另选人,必须至少反对1名候选人。未投的票视为弃权,计入弃权票。
  每一选票上对候选人表示赞成和另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七、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八、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20名,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大会选举过程进行监督。
  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代表团通过。大会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九、大会选举时,会场设9个票箱,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计票完毕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情况,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