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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2-09-0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3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14日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甘孜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此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于201111月书面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办事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民宗委全体会议对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及时回复了甘孜州人大常委会。

      201222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原《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自19916月实施以来,对促进甘孜州义务教育发展、提高各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以及《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废止以来,《变通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发生改变,其现有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精神。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甘孜州人民代表大会于20104月公布废止了《变通规定》。加之随着近年来甘孜州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的实施面临新的形势,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均衡化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有待进一步实施;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义务教育学校安全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对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更好地解决上述突出问题,进一步夯实甘孜州义务教育发展的法制基础,推动甘孜州教育事业跨越发展。《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立法程序,符合甘孜州的实际。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