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3月27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定》和内司委的审查意见均表示赞同,并对《规定》中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内司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修改为“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二、第九条第一款“本市中心城区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修改为“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三、第九条第二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情况,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删去“可以根据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情况”。
四、第九条第三款“禁止其他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删去“其他”两字。
五、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应当增加摩托车不得运营的条款,内司委审议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关于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相关规定中,对非法运营的主体和工具的规定中均未涉及摩托车,在《规定》中增加禁止性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有委员提出增加摩托车实行强制保险的条款,内司委审议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在本《规定》中不再重复。有委员提出将《规定》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内司委审议认为,原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一致,不再作修改。
建议《规定》修改后批准实施。
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规定》通过以后,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连同修改后的《规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