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分组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3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关系国家和地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就财政收支事项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结果”。
三、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增强审计的透明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财政收支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应当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时,重点调查了解信息系统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情况”。
五、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审计监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中增加“政府采购绩效情况”的规定,作为第五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