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3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应修改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启动条件和增加经相应区域业主同意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修改为:“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二、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应当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安装施工。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三、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明确业主委员会的任期。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二款中的“前期住宅物业服务”修改为“前期物业服务”,并进一步精简该款文字表述。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后修改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草案表决稿第五十条第一款)
五、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四)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调整了相关条款顺序,并建议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