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在第九条第一款“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前增加“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