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5月3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部门中分别增加铁路、教育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在第四条第二款“交通运输”、“卫生”规定后增加“铁路”、“教育”规定;在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财政”规定后增加“交通运输”的规定。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应当包含人员救治和关注次生灾害影响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本条第(四)项修改为:“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将第(五)项修改为:“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
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加强加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同步、全程监督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
“对灾后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应当设立专户分类管理,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进行严格审批。
”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建议在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对应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内容为:“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