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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3-03-26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9月1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法和四川省立法程序规定,对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行了认真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对成都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对于部分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个别条款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修改,以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已经通过了《修改决定》。2012年9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经审议认为,《修改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内容规范,符合修改要求,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条款一致。因此,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审查意见的报告连同《修改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