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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的说明
时间:2013-04-12 来源:四川人大网

凉山州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作如下说明:
  1984年1月13日至20日举行的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我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为适应当时我州民主法制化进程缓慢,相当一部分地区、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需要有一个过程的实际,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汉斌同志1983年3月在《关于换届和选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因为情况特殊需要采取变通办法,不搞差额选举的,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条例。……”以及《四川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的“自治州、自治县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因情况特殊需要采取变通办法的,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条例,……”的精神,审议通过了《变通规定》,经四川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后于1984年3月8日公布施行。《变通规定》变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变通规定》第三条)
  二、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变通规定》第四条)
  《变通规定》的施行,满足了我州选举工作的需要,做到了既没有限制有条件的选举单位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也允许还不具备实行差额选举条件的选举单位通过预选进行等额选举,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凡是实行等额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名单都要组织全体代表(各该选区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选民)的意见来确定,始终坚持和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州人大常委会认为,随着我州依法治州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使全州各族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把我州选举工作统一到《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的条件已经成熟。故提请州九届人大六次会议于2011年1月30日审议并通过了废止《变通规定》的决定。
  以上说明,请连同《决定》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