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9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4日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施行十五年来,对于加强我市计量管理监督,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均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颁布,《条例》中的个别条款与其不相适应,应当予以修改,以维护法制统一。 二、《条例》的修改经过 2012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我市法规行政强制专项清理结果和主任会议的安排部署,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和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开始着手《条例》修改方案的研究、论证工作,并在7月中旬完成《修正案草案》的代拟起草工作,经8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8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当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和《统一审议结果的报告》。最后,经8月31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形成现报请批准的《决定》。 三、《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 首先,《条例》第十七条所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前已经取消;第二十三条规范内容,其他专门法律、法规已有系统规定,故《决定》将这两条内容删去。 其次,《条例》第二十六条设置了“封存”的措施。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计量违法行为、防范证据灭失、控制危险扩大,在法律性质上属行政强制措施范畴。但是,《计量法》除“强制检定”外,没有设置其它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的要求,《决定》将该条删去。与之相对应,亦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删去。 第三,该《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设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作规定,《决定》将其修改为援引性表述;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所设处罚数额上下限之间幅度过大,为了控制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依据相关上位法对其作了压缩。 第四,《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设处罚措施对应的违法行为,属于妨碍执行公务,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范畴。在计量行政执法实践中,可作为计量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之一加以考虑,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单一、独立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理。故《决定》将其删去。 最后,《条例》第三十四条将行政赔偿义务主体规定为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形的,应由执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执法机关赔偿后,再向有过错的执法人员追偿。鉴于行政赔偿问题,《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专门法规已作系统规定,故《决定》将其删去。 此外,按照现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决定》对《条例》中的其他条款作了技术性修改。 以上说明,请连同《决定》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