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于2006年9月22日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施行五年来,对于加强我市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行政强制法》颁布后,《条例》中的个别条款与之不相适应,为维护法制统一,应当予以修改。 2012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我市法规行政强制专项清理结果和主任会议的安排部署,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和市烟草专卖局、市政府法制办,开始着手《条例》修改方案的研究、论证工作,并在7月中旬完成《修正案草案》的代拟起草工作,经8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8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当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和《统一审议结果的报告》。最后,经8月31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形成现报请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中设置了“查封、扣押”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对于烟草专卖管理领域的行政强制,《烟草专卖法》仅规定了“强制收购”制度,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或者在法律的基础上增设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决定》将《条例》上述条文中的“查封、扣押”删去;与之相对应,删去《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或查封、扣押的”内容和第四十条第三项。 此外,按照现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决定》将《条例》中的“或”统一修改为“或者”;“应”、“必须”统一修改为“应当”。 以上说明,请连同《决定》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