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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3-04-2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8月31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大城环资委在《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的意见,多次与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省人大城环资委于2012年9月1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条例》于2005年12月由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条例》施行六年来,对于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创建优美的城乡容貌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物权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颁布,原《条例》中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为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进行修改。
  同时,随着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特别是对于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监管等等问题,急需法制规范,明确将其纳入调整范畴加以解决。因此,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对户外广告进行了更为科学的定性,明确不论载体是否设置于户外,只要其广告发布的后果作用于公共开敞空间,均属户外广告范畴。并将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载体、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县道、乡道两侧城乡容貌的治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纳入调整范畴;二是强化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前置条件;三是将招牌设置管理纳入调整范畴;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省人大城环资委审议认为,《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成都市的实际,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经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